第九十四章 笔迹那些个事儿(第1/2 页)
笔迹?
最近,向北遇上了笔迹的那些个事儿。
而关于笔迹的那些个事儿,向北这辈子活到目前,也仅仅是在眼目前有了“恋上了”而耿耿于怀的感觉,然后对“笔迹”,特别是对“别的什么人做了什么假,而盗用了他的签名在上面,然后怎么样怎么样”一事上了心。
之前,他是不曾留意到笔迹的,特别是不曾留意他自个儿的笔迹。
他哪里会想到他自己的签名会成为别的什么人拿去照着签了然后做他的章,正如他不曾料到站队那样的斗争会落到他的头上,即便是“在思想上被整得遍体鳞伤之后,他也依然认为那是一小搓人的使坏,而不是大环境出了问题”。
他说:
于是,他否定,他要求开展笔迹鉴定。虽然到了最后还是没有人鸟他和他也没有在这个小的细节上去做过多的纠缠,而去着力大的方面去了。但,他一直以来也不曾更改过他对之持否定意见和他要求对之开展笔迹鉴定的意见和想法。
第二次出现笔迹的事情,是他对冒岀来的谈话记录的认知。
谈话,是要有机缘的,是要平日里能谈得来的。他对谈话的理解是这样的,向北他跟人聊到这个事的时候也是那样说。
他说:一是他和他之间谈话的机缘是极难有的,特别是他们之间点对点地交谈。所以,当调查组的人问他们之间有没有过谈话的时候,他说有。因为,他们之间在办公室里像样的谈话就只有那么一次,他怎么能不记得,又不是多得记不起来了是哪一次?
所以,当他被问到谈话记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他签的时候,他先是想到“印象里,他们之间的谈话只是口头上寒暄、客套和那寒暄客套背后实质意义上的提醒和要求,根本就没见过有什么谈话记录,即便旁边有一个人“陪着”,但那也全程未曾动过纸笔的呀。所以,当他准备否认的时候,当被继续问到“你就说这个签名像不像吧”的时候,他在“抓大放小”“好汉不吃眼前亏”和“不要在枝节问题上去太较真和浪费太多精力”思维的左右下,他轻率地认可了“说像”。因为,他觉得他认不认,特别是认了,也不能在关键问题上就一定可以彻底地影响到他,而去定了他什么罪。因为,他一直觉得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思维定视下,假的就是假的,而且编假只会编出更多的假来,而浑然不知“步步为营”的贬义和“请君入瓮”的目的,自然是先设好“营”和置好“瓮”的每一步,再然后,如果每一步都成了,即便那每一步是编出来的,你也只能是去承受那“营”那“瓮”想要给到你的后果。
二是他们之间是话不投机的。而且,他也一直不喜欢他。
他不喜欢那个人从兜里每每掏出来的香烟都是售价封了顶的那种。他不喜欢那个人管着别的人不要怎么样怎么样,自己却经常性地在喝得醉醺醺的情况下去自以为是的呦喝着别人……
他记得有一次,在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那个人按照上司的安排来督办各位手里头第二天必须得拿出去迎客的东西。当时的情况,照例来说应该得郑重其事吧,可那个人却躺坐在大办公室里的老板椅上,醉醺醺的,扯着红得像猪肝色一样的脸,变本加厉地要求这个人应该怎么样、那个人必须马上到……虽然那个人嘴里吐出来的要求谁、谁、谁干的那些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在帮他,因为他是那次事务的总召集人和指挥长。但是,他却从心底里十分讨厌那个人的作派,而且他也没有陪着,甚至是等着那个人离开后再离开,而先前愤愤地方没去打一声招呼便撤退回公寓睡大觉去了。毕竟有“磨刀不误砍柴工”之古训和确实是到了该睡觉的时候了。
睡觉去了?睡得着,是因为他有胜算,即便是离了那个人的指手划脚,他负责的那项系统性的众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也定能在第二天的迎检工作中保证不出差错,而且不去接受那个人在醉醺醺情况下的瞎折腾,其效果还能更好些。
只是?当时,他若能把那个人醉醺醺的高高在上的……模样拍个照,或者留存个小视频,就不会去由着那个人后来偏个假的谈话,来一步一步的套弄了他,而很容易地就能达到让那个人停下来而或放弃之功效。
当然喽,没有留存,也怪不得别人,得怪他自己脑子里的那个“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后半句“害人之心不可有”的传统观念在作祟。
总之,他和那个人之间的谈话,特别是他们两个人之间面对面的交谈,真的是显得特别的屈指可数了,屈指可数到他都不需要去屈指就能记得起他们两个人面对面的谈话有且只有一次。
而造成有且只有一次的境地,有他没有给那个人机会的原因,有他不愿意跟那个人相处的原因,有他自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会落到那个人的那所谓的“一亩三分地里”去的原因……
本来,有个人给他提了个醒,建议他给那个人买两条烟,去“赏他”,因为大家都知道那个人好那个烟,包括后来他从别人口中得知的那个人还有好“茅台”的那个德行。
事实上,那的确算得上是一个他可以和那个人就此展开多沟通、常走动的机会,但是他却因为不屑为之而让那个人给他造了一次他找他谈话的用来算作是处分的进而去认定他是因为规避调查才退回财物的面式的诫勉谈话。
之所以言那个人给他造了一次,是因为到了后来,特别是到了他重获自由之后,他才晓得在他的身上有两个谈话,而造的这个面的诫勉谈话绝非是他一直理解为的那个真实存在的发生在6月的口头上的谈话。
面对摆在桌子上的谈话记录,他写声明:“签名”非他签,“记录”也非记录人的记录,而要求开展笔迹鉴定。
面对后一个谈话的时间是8月28日,他拿出了自己出差在外而不在谈话现场的意见。
甚至,他还把自己被造的那个谈话反映到了上面。他说:
一、谈话时(8月28日)不在现场。且有出差在外的8月28日、29日的出差报销凭证为据。
二、谈话记录人的笔迹不对。记录人平时写的字,明眼人都知道他写得流草刚劲,而该谈话记录的笔迹字体却像是出自一位女性之手,一笔一画规整柔和。
三、谈话处分,时隔一年零四个月后,才向他亮一下,说曾于那一年的8月28日给予过他诫勉谈话处分,实不符合相关处分之规定和人之常理常情。
四、谈话处分,不向有关部门送达存档以取消他的年度评先选优,包括不抄送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以敬效尤的做法,都不符合相关工作要求。